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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章 坏人就不应该得到公平的维护(第1页)

人们对坏人总是深恶痛绝,巴不得把他千刀万剐。那什么是坏人呢?在普世的观点中,坏人就是指进行破坏活动、品行不端、品质恶劣、作恶的人。也就是说,坏人在一定程度是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干扰。

这世间没有谁的事情不会被干扰,只不过在普世的观念中有些事情是认为有利于大众的,有些事情则是对大众有影响或者不利的。于是,便人为定义了善恶、是非、好坏,以此来区别行为人和其所做的事情。

坏人,正确来说,是一种普世的概念,是一种规则下的定义。它既有法律规则下的定义,也有道德规则下的定义。所以,一个人的好坏,并不是简单的你说好就好,你说坏就坏,即便是道德定义下坏,法律角度却不一定。

从法律规则下,坏人的定义在于审判的结果,也就是基于证据下的判断。然而,证据还在于人为寻找,所以有可能证据被破坏而消失无形,导致法律条件下判定一个被道德规则下认定的“坏人”不是坏人。

法律规则的“坏人”是基于“证据”的存在而存在,然而证据虽然是客观存在,但证据因人而存在,所以“证据”就会被破坏或者改造,此“证据”就不再是客观存在的证据,法律规则判定的“坏人”就可能不是道德规则下的坏人。

如一个人对他人施暴,当时没有第三方的存在,而施暴者又找到了几个“不相关”的人证明了他“不在场”,现场又没有其它的物料可以证明他在场,那么法律规则下,这个人就会被判“不在场”,从而不用负责任。

道德下则不同,如果他本就是一个经常对他人施暴的人,而且两人之间还有纠纷,现实中也确实是他施暴,那他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,只是承受别人对他道德上的谴责,与其本身却没有伤害。

当然,还存在一种可能,他确实不是施暴者,但因为他本身的品性不端,加上两人有纠纷,被施暴者有意去构陷他,想让他接受法律及道德的双重制裁并抹去两人之间的纠纷,从而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。

如果此时仅根据道德规则去判断,一棒子把人打死,认定他就是施暴者,对这个“施暴者”来说是不公平的。虽然他品行不好,但没做的事硬按在他头上,就丧失了规则的公平原则,同时也放纵了真正的施暴者。

道德规则下的“坏人”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规则下的“坏人”,法律规则下的“坏人”也不一定就是真正道德规则下的“坏人”。好坏只是相对的,普世的好坏概念,在于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,而并非所有人的利益。

事实上,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“飞来横祸”的“坏人”,他们因缘际会成为某项恶事的“主导者”,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后,真相出来后,才现他们只是被法律和当时的道德定义为“坏人”,并非真正作恶的本尊。

不放过一个坏人,固然是美好的愿望,但过度的话,必然会导致“路过”的人被定义为“坏人”。如果不给他们“公平”维护的机会,那么他们只能承受无妄之灾,替法律和道德规则下真正的坏人逍遥在外。

因此,在法律规则下还未认定其是坏人的时候,应该给予同样公平的维护,以其不冤枉一个好人。这世间放过一个坏人固然让人忧伤,但伤害一个好人更让人痛心不已,也会让人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。

在普世观中,每个人也会因为喜好、爱恨等原因,认定是非、好坏、善恶的标准都不同,即便是法律和道德,面对所有人或所有物,也是有不同的评判。好坏就很难有完全的界限,甚至同样的事情会有不同的判断。

人杀可爱的兔子,会被认为残忍;而狼杀兔子,则是生存法则。为个人利益杀害他人,是穷凶极恶;为家国利益伤害侵犯者,则是英雄豪杰。好坏并没有固定的标准,即便是道德和法律规则下,好坏也是可以转换。

坏人,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标签。根据不同时期、地点和环境,应该给予不同看待。即便是曾经做过一些有损他人的事情,也应该给予公平维护。人是会变的,改过自新了就应该得到认同。人,生而平等的。

人们对坏人总是深恶痛绝,巴不得把他千刀万剐。那什么是坏人呢?在普世的观点中,坏人就是指进行破坏活动、品行不端、品质恶劣、作恶的人。也就是说,坏人在一定程度是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干扰。

这世间没有谁的事情不会被干扰,只不过在普世的观念中有些事情是认为有利于大众的,有些事情则是对大众有影响或者不利的。于是,便人为定义了善恶、是非、好坏,以此来区别行为人和其所做的事情。

坏人,正确来说,是一种普世的概念,是一种规则下的定义。它既有法律规则下的定义,也有道德规则下的定义。所以,一个人的好坏,并不是简单的你说好就好,你说坏就坏,即便是道德定义下坏,法律角度却不一定。

从法律规则下,坏人的定义在于审判的结果,也就是基于证据下的判断。然而,证据还在于人为寻找,所以有可能证据被破坏而消失无形,导致法律条件下判定一个被道德规则下认定的“坏人”不是坏人。

法律规则的“坏人”是基于“证据”的存在而存在,然而证据虽然是客观存在,但证据因人而存在,所以“证据”就会被破坏或者改造,此“证据”就不再是客观存在的证据,法律规则判定的“坏人”就可能不是道德规则下的坏人。

如一个人对他人施暴,当时没有第三方的存在,而施暴者又找到了几个“不相关”的人证明了他“不在场”,现场又没有其它的物料可以证明他在场,那么法律规则下,这个人就会被判“不在场”,从而不用负责任。

道德下则不同,如果他本就是一个经常对他人施暴的人,而且两人之间还有纠纷,现实中也确实是他施暴,那他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,只是承受别人对他道德上的谴责,与其本身却没有伤害。

当然,还存在一种可能,他确实不是施暴者,但因为他本身的品性不端,加上两人有纠纷,被施暴者有意去构陷他,想让他接受法律及道德的双重制裁并抹去两人之间的纠纷,从而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。

如果此时仅根据道德规则去判断,一棒子把人打死,认定他就是施暴者,对这个“施暴者”来说是不公平的。虽然他品行不好,但没做的事硬按在他头上,就丧失了规则的公平原则,同时也放纵了真正的施暴者。

道德规则下的“坏人”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规则下的“坏人”,法律规则下的“坏人”也不一定就是真正道德规则下的“坏人”。好坏只是相对的,普世的好坏概念,在于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,而并非所有人的利益。

事实上,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“飞来横祸”的“坏人”,他们因缘际会成为某项恶事的“主导者”,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后,真相出来后,才现他们只是被法律和当时的道德定义为“坏人”,并非真正作恶的本尊。

不放过一个坏人,固然是美好的愿望,但过度的话,必然会导致“路过”的人被定义为“坏人”。如果不给他们“公平”维护的机会,那么他们只能承受无妄之灾,替法律和道德规则下真正的坏人逍遥在外。

因此,在法律规则下还未认定其是坏人的时候,应该给予同样公平的维护,以其不冤枉一个好人。这世间放过一个坏人固然让人忧伤,但伤害一个好人更让人痛心不已,也会让人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。

在普世观中,每个人也会因为喜好、爱恨等原因,认定是非、好坏、善恶的标准都不同,即便是法律和道德,面对所有人或所有物,也是有不同的评判。好坏就很难有完全的界限,甚至同样的事情会有不同的判断。

人杀可爱的兔子,会被认为残忍;而狼杀兔子,则是生存法则。为个人利益杀害他人,是穷凶极恶;为家国利益伤害侵犯者,则是英雄豪杰。好坏并没有固定的标准,即便是道德和法律规则下,好坏也是可以转换。

坏人,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标签。根据不同时期、地点和环境,应该给予不同看待。即便是曾经做过一些有损他人的事情,也应该给予公平维护。人是会变的,改过自新了就应该得到认同。人,生而平等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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